《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享有10项权利。一是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是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是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履行6项义务。一是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是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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