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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通知

市住房办  2015-08-22 12:00

市区住房困难家庭,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市区稳定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平政〔2015〕3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平政办〔2015〕53号)和我市住房保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在市区稳定居住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市区稳定居住半年以上的(含半年)。

2.在我市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目前,大龄单身年收入不超过19680元,2口之家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360元,3口及3口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9040元。

4.符合上述条件的大龄单身须年满26周岁,离异家庭离异须满1年。新就业大学生(含大专)毕业及军队人员转业、复退满1年的,不受年龄和收入限制。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明: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所在页复印件(验原件);③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④大学毕业生和部队复转军人需提供的毕业证、转业证(退伍证)等证明。

3.住房保障证明:居住、就业及收入证明

(三)申请、审核及房源分配

1.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就业的,居住证明、就业及收入证明(包括申请时前6个月加盖单位财务章工资表)由所在单位分别出具。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在私企或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明、就业及收入证明由现居住地(租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租住(借住)应提供租赁合同(借住证明),同时提供租赁方(出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3.申请家庭应持平顶山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至街道(单位)审核,街道(单位)根据该表显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信息,结合实际对申请审批表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加盖公章,不再要求申请家庭到市房管局查档并出具房产信息有关证明。

4.申报、审核及房源分配程序请参阅《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申报日常审核日常分房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平住房办〔2015〕16号)//www.pdsfdc.gov.cn/html/news/2015/0529/9117.html。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全程监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即按虚假申报有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纳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

6.申购家庭数量超出房源数量时,未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廉租补贴)

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申报事宜我办将另行通知。廉租住房仍按原有条件和规定执行。

联系人:姚保国,王济斋

咨询电话:0375-263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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