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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平顶山住房保障  2015-07-08 15:59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6月19日出台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平政〔2015〕36号)。《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抢抓政策机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调整产品结构、合理控制商品住房供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项目建设步伐,解决遗留问题、活跃房屋二级市场等六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引导调控。《意见》根据我市实际,特别提出了下面几点具体政策。

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实行居住地(租住地)管理,享受与本地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

外来人员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先行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鼓励采取购买存量房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收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政策,政府主导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解决居民安置和土地征收问题,为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结合高铁站建设、城市轻轨建设、湛河治理和湛南新城开发,重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区、高铁片区、湛南新城及主要道路河道沿线的合村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加快推进,有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在商品房去化周期降至12个月以下之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同时,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城市配套费后,按普通商品房销售和办理房屋登记,取得完全产权;不补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登记。

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安置用房,经所在地区政府对安置性质进行认定后报送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为安置房,国土资源部门按我市现有城中村(旧城)改造的文件精神组织供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对已经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不存在严重违反城市规划需依法拆除情形的,2007年底前建成但末竣工验收备案的,在出具产权无纠纷和房屋安全有关证明后,办理房屋登记;土地和权属无争议、整栋楼已部分办理分户登记的直接办理分户登记;已办理大证、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工商行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购房人凭购房手续办理分户登记。

单位分房后户籍迁出的,售房单位出具购房人当时符合房改条件证明后,办理房改和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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