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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变危房 责任谁来担?

大河网  2015-06-26 11:06

案件回放

盖房子是一个家庭的百年大计,可新野县的贾某却在新房盖成后,搬进去住不到半年,新房墙体就多处出现裂缝,变成危房,在多次找村委会与当初盖房子的张某协商修复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无奈将建房的张某诉之法院,11月3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某楼房加固费用50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贾某自行负担。

张某系一农民,在农闲时组织闲散农民从事建筑施工,未进行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没有建筑资质。被告张某在原告没有向其提供正规的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原告贾某建设房屋。2008年9月8日,房屋主体建成后,原告贾某搬进去居住,2009年春季原告贾某发现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在村委会多次调解下,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贾某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责任。新野法院在审理中,依法征求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后,委托南阳市某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在鉴定现场询问原被告双方后,出具的鉴定书中叙述:“2008年贾某与张某协商,由张某包工不包料承建上述房屋。”原告贾某的房屋经南阳市某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为B级,预估加固费用为10000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承建房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系基于承揽关系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鉴定书叙述:“贾某的房屋,采用的是水泥砖,该砖为新型替代性材料,其干缩性及线胀系数较大。相关规范要求,水泥砖必须标准养护28天,且外墙及门窗口上部必须采用配筋砌体,窗台部位应设置钢筋砼板带。原告贾某房屋未严格按照相关规范配置配筋,水泥砖随拉随砌,标准养护期得不到保证。造成房屋在砖的干缩应力及温度应力共同作用所出现上述裂缝。”原告作为房屋建设的业主,对所建房屋无正式设计平面图、无整体结构图、无地基基础图,且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建设施工,导致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原告自己存在过错;被告在自己无建筑资质,原告又未提供任何所建房屋正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情况下,承揽该建房施工工程,造成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亦存在过错;造成房屋需加固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其实际情况,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采用的是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建房,在无正式设计平面图、无整体结构图、无地基基础图,且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建设施工,导致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原告自己存在过错;被告在自己无建筑资质,原告又未提供任何所建房屋正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情况下,承揽该建房施工工程,造成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亦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百三十四条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笫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五十六条笫一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综上,原、被告双方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其实际情况,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同时承办法官也借这个案子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建房时一定要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让有资质的建筑工程队承建,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不要图省事、省钱,嘴一碰、在地上一画就开建了,从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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